安徽网、大皖客户端讯 韩某与朋友汪某一起私拉电网捕兔子,结果不慎将自己电死,汪某也因此承担刑事责任。12月26日,寿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10月27日,韩某邀约汪某到寿县抓捕野兔。之后,两人来到寿县刘岗镇上楼村建业苗圃场,私自以蓄电瓶、增压器、铁丝和绝缘桩等物在苗圃内拉设电网。当晚,韩某在关闭增压器时不幸触电身亡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汪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法官提醒:一个蓄电瓶经增强器升压后,可达数千伏电压,一旦触碰,很容易造成人畜触电伤亡,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、财产安全,且容易引发火灾,风险极大。在农村到了秋冬季节私拉电网进行非法狩猎的行为时有出现,国家法律对这类行为是严令禁止的,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,酿成悲剧。
严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








